赴港澳應事先陳送通報表並至陸委會「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
發布日期 :
2025-10-03
一、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本校前已函發(114年9月19日校人字第1140008702號函)各單位週知加強宣導。
二、另陸委會製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登錄及通報懶人包」、Q&A及人事行政總處製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行前通報及登錄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請同仁參閱。
三、赴港澳應事先陳送通報表並至陸委會「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記後作成電子紀錄,將奉核准通報表及動態登錄電子紀錄上傳於差勤系統作為請假附件,以完備程序。
二、另陸委會製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登錄及通報懶人包」、Q&A及人事行政總處製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澳門行前通報及登錄作業流程圖」如附件,請同仁參閱。
三、赴港澳應事先陳送通報表並至陸委會「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記後作成電子紀錄,將奉核准通報表及動態登錄電子紀錄上傳於差勤系統作為請假附件,以完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