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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同仁赴「陸、港、澳」地區,應遵循相關法規,並依本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規定提出申請,以完備程序。

發布日期 : 2025-08-05
本校同仁赴「陸、港、澳」地區,應遵循相關法規,並依本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規定提出申請,以完備程序。
說明:
一、赴大陸地區:
(一) 本校教職員於假日、 平日或寒暑假期間赴大陸地區(因公申請者,應簽會秘書室及人事室),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教職員(含警監三階以上人員及兼任一級單位主管之教師):
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20個工作日之前,據實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1),並表文同時陳核,後由人事室通報內政部移民署,俟赴陸許可通知核定後,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電子紀錄(如附件2),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奉核公文掃描檔及動態紀錄上傳作為附件,以完備請假程序。
2、 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教職員(含警監四階以下人員及兼任二級單位主管之教師):
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5個工作日前,據實填具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含準用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3),以表代文陳核;奉核後,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電子紀錄,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奉核申請表掃描檔及動態紀錄上傳作為附件,以完備請假程序。
(二) 赴大陸地區之教職員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據實填報通報表(如附件4、5)陳核。
二、赴港澳地區: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電子紀錄,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動態紀錄上傳作為附件,以完備請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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