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相關法規所稱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
2025-05-19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5月14日台內人字第114012010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以,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爰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原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應依該函令辦理,並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二、教育部函以,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爰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原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應依該函令辦理,並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