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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相關法規所稱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 2025-05-13

一、依據內政部人事處114年5月8日台內人處字第1140331026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函以,大陸委員會函(令)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所稱「設有戶籍」之解釋,應依該函令辦理,並溯及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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