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23-10-23
鑒於立法院於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法,相關法令修正並將於113年3月8日生效,為使本校教職同仁提升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敏感度,以促進教育學習與性別平權能達實質平等,進而營造性別平權工作環境,本校特別邀請熟稔性別事件且具有法制背景及實務運作經驗的專家-王如玄律師蒞校演講「校園性別事件樣貌與案例分享--兼論性平三法之修正」。
王如玄律師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曾擔任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及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委員等職,並且長期致力於兩性平權運動,目前則是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王律師首先以我國法院判決為例當開場白談起,從法律適用與事實涵攝過程,鳥瞰我國在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救濟途徑得以適用的法律,其中,最常讓人忽略者,莫過於刑法、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王律師以陽春麵比喻之,而後,為使被害人救濟途徑得以增擴,增修《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就像是小菜、滷味般添加於陽春麵旁,而在近期更修訂了《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數位性別暴力防護網,更如牛排般的豐盛,然而,法律適用愈趨複雜時,往往最容易讓人遺忘者卻是最基本的法規範,尤其是警察執法人員,不可輕忽不查。
王律師並提及就性騷擾的態樣可區分為「性的騷擾」與「性別騷擾」。前者行為態樣則包含了身體行為、言詞以及其他面向;後者則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羞辱、貶抑或敵視某一性別的言詞或態度。次從性平事件在法律實務上的法規範適用角度介紹說明我國性平三法的立法目的,並清楚闡述性平三法立法形成之歷程,而性平事件常附隨於不同情境,如教育、職場或一般環境,因而性平三法個別保護法益與規範目的各有所差異,同時,賦予被害人的救濟途徑也會有所不同,其所生的法效評價以及對於加害者的懲處與被害人的保護,都是不可輕忽之一環,尤其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上,我國法院實務判決十分強調重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實踐。末就各自法規適用輔以案例解說,並且深刻的分析說明,諸如:實務案例判決對性騷擾之態樣分類、當事人舉證責任之減輕(嚴格證明法則與優勢證據之差異)、對於性騷擾之認定與解釋等,檢討目前適用法規的精準度,使現場聽者獲得豐富的知識饗宴。
本次演講的舉辦,使本校教職同仁在新修正的性平三法生效前,能清楚明瞭修法的重點及相關注意事項,促進同仁瞭解對於營造相互尊重、性別平權的工作環境之重要性,並且打開同仁心中的「性別之窗」,推動促進性別平等意識的萌芽成長,同時強化培訓同仁處理性別事件之技巧與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