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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5日銓敘部針對年金改革法案中增訂離婚配偶可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澄清說明

發布日期 : 2018-04-13
一、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的配偶」為對象;若是有工作且自身享有退休金者,則採「互惠原則」,必須其適用的退休法律,也訂有同等退休金分配規定,才可參與請求。因此,目前只有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目前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
二、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是以本年7月1日年改新制上路以後離婚者才能適用;新法施行前已經離婚者均不追溯適用。

原文網址(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89&Page=5646&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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