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依旨揭函文,辦理如下:
(一)國內(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依法經服務機關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二)國內(公餘時間)進修人員,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公餘進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每人每學期得補助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覈實審核。
1、查公餘進修人員,曾經保訓會100年8月18日公訓字第1000011758號書函函釋:指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至於上班時間請事、休假從事進修,非公餘進修之範疇。
2、又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示,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於規定期間(2個月)由進修人員檢據按行政程序提出辦理(並視機關預算經費狀況酌於補助學分學雜費)。
二、檢附旨揭內政部103年2月10日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培字第1030022304號函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