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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性騷擾案例分析、性別平權相關法律介紹、性騷擾防治機制之建立

發布日期 : 2024-06-27
鑒於立法院於去年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法,相關法令已於113年3月8日正式上路,性別平等議題屬國家重大人權政策發展方向,應予特別重視;本次演講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8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之規定,實施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同時,為利資源共享,本次開放若干訓練名額予內政部所屬機關同仁線上參加,進而提升內政部所屬機關及校園教職同仁(包含各級主管)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敏感度,營造性別平權工作環境。爰本校特別邀請熟稔性別事件且具有法制實務運作經驗的專家-賴怡欣律師,以「性騷擾防治-性騷擾案例分析、性別平權相關法律介紹、性騷擾防治機制之建立」為題,蒞校進行專題演講。

賴怡欣律師係有澤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專攻民事法律並跨足研究勞動法領域,經常協助處理勞資間之爭議與糾紛,與建置企業之工作規範,同時,專精於職場性別平等議題,也致力於性別平等工作,亦曾多次擔任地方政府機關性別平等教育訓練講座。

賴律師首先以我國歷年實務案例為開場白,介紹「性平三法」立法過程的背後的一些故事,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國父紀念館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玫瑰少年事件」以及民國94年才完成立法的《性騷擾防治法》,從各故事的背後了解到國人對於性騷擾法治觀念的形成與建立,實屬不易;而後賴律師接續談起性騷擾之定義,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可區分為「敵意式」、「交換式」及「權勢」性騷擾;賴律師同時以諸多實務案例及法院判決帶入性騷擾之判斷,實務法院見解係從「合理被害人(因隨個人的性別差異、性向傾向差異、成長背景、思想觀念、人際互動模式、當下情境等條件,而可能發生迥異的看法及感受)+當事人主觀感受」以及「非以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判定」等兩大概念作為認定標準,故是否構成性騷擾,即以受害人主觀感受作為衡酌基準,至於加害行為人之「意圖」尚非構成「性騷擾」之必備構成要件。

而後,賴律師指出,針對職場中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如何調查以及調查人員應注意之事項,其重點分別為「傾聽申訴人陳述」、「勿評論申訴內容」、「組織規範提供申訴管道」以及「物證保存」等四大重點,並且強烈建議於調查程序中,儘可能予以錄音留檔,對於調查程序上應注意以下事項:(1)確認處理單位之合法性及案件申訴範圍;(2)留意結案期限(2個月+1個月);(3)調查過程中之暫時措施、保密性維護與證據保全 (4)作成決議,通知當事人,如決議成立性騷擾,應再通知主管機關。對於申訴人之事後職場上的保護與輔導以及職場環境檢討改善,應做到「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實踐;綜上,賴律師以淺顯易懂的介紹,清晰傳達艱澀難懂法律觀念,因而使現場聽眾獲得豐富的法學知識饗宴。

本校藉由本次演講的舉辦,使內政部所屬機關及校園教職同仁(包含各級主管)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更具體的認識,並且期能藉由本次演講契機,達到性別平等法治觀念的提升,並對於性平事件發生時得具備相當處置能力與應變技巧,且持續營造性別共融友善共榮職場工作環境之目標,讓各位同仁於業務推展上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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