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26-05-19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同年月30日內授移字第1140934075號書函、同年月31日內授移字第1140934111號函及115年2月26日台內人字第1150107611號辦理。
二、 相關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中央警察大學教職員赴大陸地區管理規定。
三、 赴大陸地區(含過境、轉機):
(一) 本校教職員工於假日、平日或寒暑假期間赴大陸地區(因公申
請者,應簽會秘書室及本室),依下列程序辦理:
1、 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教職員(含警監三階以上人員及兼任一級單位主管之教師):於預定赴大陸地區20個工作日之前,據實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1),表文同時陳核,後由人事室通報內政部移民署,俟赴陸許可通知核定後,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電子紀錄(如附件2),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奉核公文掃描檔及動態紀錄上傳作為附件,完備請假程序。未經審查許可者,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
2、 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教職員工(含警監四階以下人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5個工作日前,據實填具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含準用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3),以表代文陳核;奉核後,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電子紀錄,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奉核申請表掃描檔及動態登錄紀錄上傳作為附件,完備請假程序。
(二) 赴大陸地區之教職員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據實填報通報表(如附件4)陳核。
四、 本校教職員工於假日、 平日或寒暑假期間赴港澳地區(含過境、轉機):
(一) 因公務事由:
1、 簡任(或相當)第12職等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司(處)長等單位主管(含兼任一級單位主管之教師):應於出境日2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如附件5),表文併陳奉准並函報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電子紀錄,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簽文奉核掃描檔及動態登錄紀錄上傳作為附件;若行程中將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1個月前函報陸委會。
2、 非前點所列人員:應於1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表文併陳奉准並函報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並作成紀錄,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奉核公文掃描檔及動態登錄紀錄上傳作為附件,完備請假程序。若行程中將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下稱通報表2,如附件6)函報陸委會。
(二) 非因公務事由
1、 簡任(或相當)第十二職等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司(處)長等單位主管(含兼任一級單位主管之教師):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下稱通報表1,如附件7,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作成紀錄,表文併陳奉准後,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通報表及動態登錄紀錄上傳作為附件,完備請假程序。如行程中將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個月前函知陸委會。
2、 非前點所列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注意事項通報表1逕送本室存查,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作成紀錄,於差假系統請假時,將通報表掃描檔及動態登錄紀錄上傳作為附件,完備請假程序。行程中若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2通報陸委會。
(三) 赴港澳期間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2通報本校轉報陸委會。遭遇違常情事者,應即時通報本校轉報陸委會。
五、 檢附「本校教職員工赴陸港澳申請流程圖」及「公務人員赴陸港澳管理精進措施宣導海報」各1份(如附件8、9)。
六、 本案承辦人:組員李健維,分機:4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