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3點、第4點、第7點及其名稱,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
發布日期 :
2017-01-09
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PDF
內政部106年1月3日台內人字第1050450056號函.PDF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對照表.doc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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