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發布日期 : 2014-12-31

考試院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季發給。茲基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及行政一體與國家整體政策之考量,並避免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期程不同而致各發放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爰修正施行細則第40條條文,並經考試院103年12月22日令修正發布,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