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共7條,摘要重點內容如下:
(一)為應實務現況及實際需要,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3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6條)
(二)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之定義。(修正條文第4條)
(三)明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之評鑑合格、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查詢」之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6條)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條文第14條)
二、本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見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