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摘要重點如下:
(一)增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
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俾供機關用人
查詢。(修正條文第4條)
(三)為切合實務並使本法施行細則與母法一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8條)
(四)為加強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貢獻所學於機關業務之推動,增列其回原服
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二、上開修正重點暨全部條文以電子公告及於本室網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