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 與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至該等人員如違反前揭第15條規定,仍應由服務機關依同法第16條有關懲處、賠償俸(薪) 給及補助等規定辦理。 二.上開疑義釋示及說明,詳細內容請見附加檔案。